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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卖掉房子能反悔吗 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

发布时间: 2016-04-25 16:12:32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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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至今,中国房价就进入了不断上涨的抽风模式,尤其以北上广深这几个一线城市涨幅最剧烈。回到10年前,恐怕很少有人能想到房价能涨到今天这个地步,因此无数曾经卖掉手里房子的人如今都悔恨不已。

张先生就是其中之一。在2004年刚分得一套动迁房后,因房屋无人居住,张先生就将房子卖掉变现了。接下来这些年里,上海(楼盘)房价每一次上涨,他悔恨的心思就更强烈一分……于是,一桩离奇的官司产生了。

反悔十年夜不能寐

事情要从2004年6月说起。当时,张先生因动拆迁分得住房一套,因家中无人居住该处房产,张先生便动了变现的念头,最终他以5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刘先生。

可谁知接下去的时间里,房价一路高歌猛进。2005年1月,刘先生出售这套房子时,房价已经近90万元了。

张先生获悉此事后,觉得房市如此之好,于是很后悔自己当初不该操之过急,那么早就把房子给卖掉了。可世上没有后悔药,自此,这件事情就成为了他的心结。

10年来,他日思夜想,幻想着那套房子若是没有卖该有多好!2013年8月,张先生偶然听人说起,买卖房屋的合同如果不是房产持有人本人签字,可以确认为无效!

他灵机一动,心想,起初卖房时,的确并非他本人签署的合同,而是由其太太所签。就这样,长期处于心态不平衡的张先生走上了法院,提出确认买卖房屋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便是合同上的签名是由其太太所签,所以变卖该房时自己并不知晓。

法院受理后,聘请了鉴定机构对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张先生签名字迹进行鉴定,得出“该买卖合同上的签名确实不是张先生所写”的意见。法院于2014年3月作出判决:原告张先生与刘先生之间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

合同既然无效,那么后面的一系列买卖行为就都成了泡影,这可急坏了刘先生:已经事实存在了10年的买卖合约怎么能说推翻就推翻呢?

刘先生于2014年12月来到当地检察院求助,在申诉中提出,法院判决有误,要求撤销。理由是10年前的那次买卖房屋过程中,张先生夫妇及其女儿全程都参与了卖房过程,并非如张先生所说的“他不知情”,而且房产交易中心都有相关记录。

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和调查后认为,此案如要提起抗诉,必须对张先生是否真正知晓买卖房屋的整个过程进行查证。

张先生以非本人亲笔签名,让法院推翻了10年前的买卖合约,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当刘先生申诉到检察院时,检察院同样也会从签名入手,推翻他当初不想卖房的说法!然而这一次的笔迹鉴定过程却有些曲折,困难在哪里呢?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最直接的方法是对房产交易中心存档材料上的多处张先生签名字迹进行鉴定,判断其是否真实,以此说明张先生是否存在卖房的真实意愿,并且证实张先生是否亲自参加了该房屋的买卖交易过程,从而还原10年前房屋买卖的整个真实过程。

而这一点,就必须得到技术鉴定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承办检察官据此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实验室提出申请,司法鉴定人员受案件承办检察官委托,先后走访了区法院档案部门、区房产交易中心的档案部门以及张先生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居委等处,收集与张先生有关的笔迹检材与样本。

从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的相关档案资料显示,该房屋买卖交易双方于2004年6月5日订立《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张先生及其太太、女儿与刘先生等人曾于2004年4月19日各自持本人身份证件至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这套房屋的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留存的张先生身份证复印件下方有张先生本人签名字样,经其同意,司法鉴定内容主要是该份材料上的签名是否与张先生的亲笔签名是同一人所为。

10年过去了,张先生现在50岁,平时又很少写字,且他的文化水平只有初中,书写能力必然会下降,所以鉴定有些困难。但从长期的案例实践以及笔迹书写的客观规律中,还是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个人的书写笔迹的内在原动力并不会变化,其字体线条的筋骨、框架及书写习惯也不会改变。

在实验室,鉴定人员通过科学检验方法,找到了每个字体形成的内在规律特征后,经显微镜放大、点线测量、笔力反映、运笔特征、细节变化情况等综合,其检材与样本符合点总和特征较高,为本质特征,充分反映出系同一人的书写习惯。最后,他们又再次邀请多名文检专家会诊,并得出一致意见。

二次鉴定还原真相

2015年4月25日,检察院提出抗诉书,以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依据,提请抗诉。

在法院重审阶段,张先生得知鉴定结论对他不利,于是不停上访、缠访,并扬言“如鉴定书错误的结论不纠正,将会去北京(楼盘)闹访”。

为了稳定张先生的情绪,进一步复核案件真相,法院同意他提出的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并按其请求,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有关检材进行鉴定。

华政司法鉴定中心接到委托后,根据不同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之前的检材内容——另一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上张先生的签名,对“转让人(签章)”处的签字是否由张先生所写进行了鉴定,做出了的确是张先生亲笔签名的鉴定结论。

第二次鉴定结果仍然与第一次鉴定结果相同。面对第二份鉴定,张先生仍然不予认可,但提供不出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两份司法鉴定均确认签名字迹是“张先生”一人所写的事实,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予以釆纳,将原审判决撤销,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8946.8元、原审鉴定费6500元、再审鉴定费7500元均由张先生负担。

责任编辑: duan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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